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大常委會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
(2009年1月5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2009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1年12月27日包頭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包頭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6月20日包頭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包頭市義務植樹條例〉〈包頭市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5年7月2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推動義務植樹,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國土綠化,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和《內蒙古自治區義務植樹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義務植樹是指適齡公民為國土綠化無報酬地完成規定勞動量的植樹任務,或者完成相應勞動量的育苗、管護和其他綠化任務。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適齡公民,除喪失勞動能力者外,應當參加義務植樹。
前款所稱適齡公民,是指十八周歲至六十周歲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女性公民。
已滿十一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有組織的參加以保護生態環境為主的綠化活動或者力所能及的義務植樹。
其他公民自愿參加義務植樹的,應當予以鼓勵。
第四條 每年的四月份為全市義務植樹月。
第五條 義務植樹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統一規劃、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科學綠化、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市義務植樹工作。
旗縣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安排,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義務植樹實施工作。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蘇木鄉鎮和街道范圍內義務植樹的具體組織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農牧、鐵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義務植樹工作。
法律法規規定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義務栽植樹木和設施的破壞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八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義務植樹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對義務植樹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宣傳動員。
第九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全民義務植樹工作納入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制定市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和本級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制定本級義務植樹年度實施計劃,明確義務植樹任務。
第十一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義務植樹任務,分解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其他義務植樹責任單位。
第十二條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勞動,其他城鎮適齡公民由所在街道辦事處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農村牧區適齡公民由所在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街道辦事處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義務植樹任務,落實參加義務植樹的具體人員。
第十四條 旗縣級以下人民政府應當為義務植樹提供植樹用地、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種苗供應,并保證種苗質量。
第十五條 義務植樹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
(二)參加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
(三)認養或者認管林木、林地、綠地;
(四)履行植樹義務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條 適齡公民每人每年義務植樹三至五棵,或者義務完成相當于一至二個勞動日的與義務植樹相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林業和草原發展規劃,將義務植樹的工作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對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技術指導。
參加義務植樹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并遵守林木栽植技術規程,確保成活率。
第十九條 義務植樹任務完成后,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二十條 義務栽植的林木由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確定管護單位:
(一)林權所有者自愿承擔;
(二)單位和個人承包、認養;
(三)組建專業管護隊伍。
承擔管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確定專人培育管護,成活率未達到要求的,應當進行補植。
第二十一條 對義務栽植樹木的采伐、更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包頭市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義務植樹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挪用、私分義務植樹相關經費和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的;
(二)提供的苗木不符合規定標準造成損失的;
(三)瞞報、拒報義務植樹適齡公民人數和義務植樹任務完成情況的;
(四)在義務植樹的組織、管理和檢查驗收中嚴重失職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