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學生身心健康促進條例
哈爾濱市學生身心健康促進條例
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大常委會
哈爾濱市學生身心健康促進條例
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5年第12號
《哈爾濱市學生身心健康促進條例》已由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6月18日通過,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9月25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哈爾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26日
哈爾濱市學生身心健康促進條例
(2025年6月18日哈爾濱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5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體質健康促進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進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學生增強體質、健全人格、錘煉意志、涵養品德,保障學生健康成長,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職業高中、普通中專的學生身心健康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應當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校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的領導,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組織和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做好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為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經費保障,健全多渠道投入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支持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工作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支持本轄區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
第五條 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編制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健全督導檢查機制,將學生身心健康工作納入學校教育教學考核評價體系,對學校進行評估考核,總結和推廣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優秀案例。
衛生健康、體育、文化廣電和旅游、財政、公安、市場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
第六條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殘疾人聯合會等團體組織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協助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學生身心健康促進活動。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發揮志愿服務作用,組織志愿者為促進學生身心健康提供志愿服務。
第七條 學校和家庭共同擔負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的責任,互相配合引導學生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和身心健康素質協調發展,保障和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二章 體質健康促進
第八條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采取適合學生特點的體育教學與運動形式,指導學生開展體育鍛煉,激發運動興趣,培養運動特長。
有條件的學校可以成立競技運動隊,對體育運動能力突出的學生重點培養,儲備體育人才,組織參加競技比賽,營造健康向上的學校運動氛圍。
學校應當創造條件,鼓勵病殘、運動能力弱的學生進行適合其身體特點的體育活動,指導學生改善健康狀況、提高身體素質。
第九條 學校應當貫徹落實國家要求,利用體育課、課間活動等形式,保證學生每日綜合體育活動時間不低于兩小時。
第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開設體育課,在保證現有體育課時的基礎上,推行小學、初級中學、職業高中、普通中專每周五節體育課(含體育活動課),普通高中每周保障至少三節體育課(含體育活動課)。
學校、教師不得削減、擠占體育課時。學校或者教師未按規定開設或者削減、擠占體育課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十一條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保證課間活動時長,不得拖堂、提前上課或者以其他方式擠占課間活動時間。
學校應當每日上下午各安排一次大課間活動,累計時長不少于一小時,并督促學生全員參與。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每日組織學生進行廣播體操、跑步等體育活動;利用課間等時段開展簡便易行的體育游戲活動;合理布置課后、周末或者寒暑假體育家庭作業,提升學生體能素質和運動能力。
學校應當指導、監督學生完成體育家庭作業,每學期開學初組織學生對體質健康評價指標進行自我評定。
第十三條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在冬季澆建校園冰場(冰道)或者雪道,開設冰雪體育課,開展滑冰、滑雪、冰球等冰雪體育教學和冰雪活動,使學生掌握至少一項冰雪運動基本技能。
第十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學生體育活動、體育競賽,每年舉辦學生夏季、冬季運動會。
學校應當每年舉辦兩次全員參與的體育節或者運動會,可以有計劃地組織學生參加遠足、野營、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
第十五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完善政策扶持、優化資源配置、搭建交流平臺等方式,培育田徑、球類、冰雪等體育特色學校。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學生開展軍訓活動,保證軍訓質量。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依據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合理安排軍事訓練的時間、科目和強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向學生傳授科學用眼的知識和方法,每日組織學生至少開展兩次視力保健活動,每學期至少進行一次學生視力狀況檢測。
學校應當按照采光照明衛生標準,使用有利于視力健康的照明設備,科學規范開展多媒體教學,不依賴電子產品布置作業。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成長發育需要配置課桌椅,并定期更新維護,為學生保持正確坐姿提供保障。
學校和家長應當相互配合,引導學生科學用眼,及時糾正學生不正確的閱讀和書寫姿勢,督促學生規范使用電子產品。
第十八條 學校和家長應當關注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學生體重、保護牙齒健康。培養科學的坐姿、站姿、睡姿等體姿管理習慣,預防學生脊柱彎曲。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定期到學校對學生的牙齒、脊柱等健康狀況開展義診。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健康體檢制度,每年依托健康體檢機構對學生進行健康體檢,建立學生健康檔案。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的健康體檢數據進行年度對比分析,作出群體健康評價,提出改善學生健康狀況的意見。
學校應當將學生健康體檢結果和改善學生健康狀況的意見及時向家長反饋。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每年對學生進行速度、耐力、柔韌度、爆發力等方面的測試,測試數據應當真實、完整、有效,并納入學生健康檔案。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體質測試結果,有針對性地開展體育教學,指導學生進行體育鍛煉,提升體質健康水平。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學校體育設施建設,保證體育設施符合安全標準。
學校應當制定體育設施、器材管理制度,定期檢查維護,及時更換消耗性體育設施、器材,確保設施、器材完好安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學校體育設施。侵占、損毀學校體育場地、設備、器材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和修復場地、修復或者賠償設備、器材。
第二十二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有效利用亞冬會等賽事場館以及企事業單位運動場館,開展公益性學生體育活動,設置開放日或者開放時段,向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鼓勵學校與賽事場館、企事業單位運動場館合作,開展體育教學、訓練和競賽。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建立體育運動風險防控制度,制定體育運動傷害事故處理預案,開展體育安全教育,在組織學生進行體育活動時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學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保險,倡導家長辦理學生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章 心理健康促進
第二十四條 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應當每兩周至少開設一節心理健康教育輔導課,職業高中、普通中專應當按照規定開設心理健康教育課程,采取團體輔導、心理訓練、情境體驗等形式對學生系統開展生命教育、人際交往、情緒調適、生涯規劃等方面教育,引導學生感知社會、珍愛生命,培養學生積極的心理品質。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學生心理健康發展需要,組織開發心理健康教學指導材料,向學校推薦優質心理健康課程資源。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將理想信念教育、道德與法治教育、國家安全教育、國防教育等融入教學內容,弘揚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精神,培育家國情懷。
第二十六條 學校和家長應當尊重學生的健康情趣,挖掘學生在科創、文學、音樂、繪畫等方面的特長。學校應當通過舉辦科技藝術節、文化藝術節等活動,為學生展示才藝才華搭建平臺。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和家長可以利用勞動實踐教育基地、研學實踐教育營地(基地)等校外資源,開展勞動實踐活動,弘揚勞動精神,使學生掌握勞動技能、感受勞動快樂,磨煉學生意志品質。
第二十八條 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文化館、標本館等場館(含高校場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學生免費或者優惠開放,鼓勵開設學生專場,為學生提供有針對性的服務,提升學生科學和人文素養,促進學生認知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在學生開學初、寒暑假前、中考和高考前等時段加強學生心理健康監測,開展專題心理輔導,幫助學生調整心態、疏解壓力。
學校應當健全家訪制度,重點關注特殊家庭學生以及遭遇重大變故、重大挫折的學生,及時掌握學生心理狀況,提供關愛幫助。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伴互助體系,通過共產主義青年團、學生會、少年先鋒隊等組織和學生心理社團開展互助活動。
學生在發現自己或者同學出現情緒持續低落、獨處寡言、厭學厭世等異常情況時,可以向教師、家長、學伴互助團體反映并尋求幫助。
第三十一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托專業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轄區內學校選擇適合學生年齡特點的心理健康測評工具,每年對學生至少開展一次心理健康測評,并為每位參評學生建立心理健康檔案,指導學校科學運用測評結果,對可能存在心理問題的學生進行跟蹤關注。
第三十二條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組建學生心理健康專家團隊,加強對學生常見心理問題和心理障礙的分析研究,為學校開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供培訓和技術指導,協助學校開展心理危機干預等工作。
學校應當依托衛生健康部門、專業醫療力量,及時識別、干預學生心理問題。發現學生可能存在心理健康問題,應當及時了解情況并立即告知家長。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醫療機構與學校定點聯系、定期溝通的協作機制,為存在心理健康問題的學生提供診療途徑。醫療機構應當為學生就診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在班主任及各學科教師崗前培訓、業務進修、日常培訓等各類培訓中,將心理健康教育作為必修內容予以重點安排。
第三十四條 學校應當綜合考慮在校學生人數等因素,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設立心理輔導室,設置學生心理信箱。
心理輔導室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值班制度,明確并公布心理輔導室開放時間。
第三十五條 學校、醫療機構、心理咨詢機構等單位及工作人員在開展學生心理健康促進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工作倫理,嚴格做好保密工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學生本人及家長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提供、泄露其心理健康信息。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在與醫療機構、心理咨詢機構等單位或者工作人員合作開展學生心理健康專業服務過程中,應當與相關單位、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十六條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和學校應當公布和宣傳心理健康咨詢熱線,為師生和家長免費提供心理健康咨詢、輔導等服務。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暢通家校溝通渠道,密切與家長聯系,及時向家長告知應當主動配合的事項以及學生在校期間學習生活情況,指導家長進行家庭教育。
家長應當關注學生的行為習慣和心理狀況,發現學生行為有偏差或者可能存在心理健康問題的情況,應當主動如實告知學校,不得隱瞞學生心理健康問題。
第三十八條 家長應當為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家庭環境,支持學生參加學校勞動、文化體育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引導學生樹立崇德向善、自尊自信、理性平和、樂觀向上的心理品質,培養學生良好的體育鍛煉習慣、科學飲食習慣,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創造有利于學生健康成長的校園環境,促進建立相互尊重、平等和睦的師生、同學關系。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定期開展防治教育,及時發現并有效制止學生欺凌行為。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將師德師風融入教師教育培訓內容,建立教師師德信用記錄,完善教師師德考評制度,將師德考評結果作為教師年度考核、職稱評定、表彰獎勵的重要依據,體現獎優罰劣。
教師應當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心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不得歧視、侮辱、體罰學生。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規定制定配足配齊學校體育教師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的工作計劃,并確定完成時限。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與專業機構等社會力量合作,或者組織動員具備專業條件的志愿者參與學校體育、心理教育教學活動,補充教師師資力量。
第四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體育教師和心理健康教育教師的崗位培訓,幫助教師提升專業素養、實踐技能和科研能力。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暢通教師職業發展通道,保障體育教師、心理健康教育教師在進修培訓、職稱評定、評先評優等方面與其他學科教師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十三條 小學、初級中學、普通高中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時間安排開學和假期工作,不得推遲放假,不得提前開學。
第四十四條 學校應當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安排專門人員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校園食品和飲用水安全。
學校和家庭應當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保證學生營養攝入均衡,促進學生健康成長。
第四十五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衛生技術人員或者保健教師,與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合作,共同做好學生傳染病、常見疾病的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學生極端心理危機事件的預防控制工作,依法制定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定期組織演練。
事件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應急工作預案,第一時間聯系家長,并配合當地政府及教育、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及時處置。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學校應當關注輿情動態,積極應對輿情;媒體應當堅持正確輿論導向,依法進行報道。
第四十七條 學校門前不得擺攤設點,學校周邊二百米以內不得開設網吧、電子游戲廳等娛樂性經營場所,不得設置煙、酒銷售網點。
學校發現有前款規定情況的,應當立即向文化廣電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八條 新聞出版、教育、文化廣電和旅游、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學生健康使用網絡的宣傳教育,監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學生沉迷網絡的義務,指導家庭、學校對學生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
家長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學生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學生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學生沉迷網絡。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為學校和師生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依法處理學生欺凌以及其他校園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市、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確定每年的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監督專題,聽取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關于經費保障、司法保障、師資隊伍建設、學生健康監測等工作情況的報告,加強對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的監督。
市、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人大代表作用,匯集、反映對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有關方面予以落實。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育教學行為應當接受學生、家長、教育行政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網絡平臺等受理渠道,建立曝光平臺,對經查證違法違規的學校進行通報,并對舉報人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