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徐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江蘇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徐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2024年12月25日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3號發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決策機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調整與監督等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以下簡稱決策事項)包括:
(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應對突發事件以及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不作為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范圍或者應當在出臺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六條 決策機關辦公機構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動態管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協助配合及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核工作。
審計部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審計監督。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草案的起草,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決策后評估和整理存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監督、評估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 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根據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擬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決策機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工作,提出下一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二)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對照年度政府工作報告任務清單和政府常務會議議題安排,優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
(三)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決策機關辦公機構組織有關部門研判、篩選決策事項,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第八條 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草案)編制完成后,由司法行政部門報決策機關研究確定,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在立項審批、制定投資計劃、預算審核等工作中對符合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標準的項目,應當提示有關部門報決策機關辦公機構和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有關信息,在充分協商協調的基礎上,擬定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確保決策草案合法合規,并與有關政策相銜接。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核的機構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出具初審意見書。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合法性審核的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核時,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決策機關所屬部門、下一級人民政府等職責,或者與其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意見,并充分協商達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的,應當向決策機關說明爭議的主要問題、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意見以及決策承辦單位的意見、理由和依據。
第十四條 納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經過本級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以決策機關名義作出。
第十五條 決策機關應當根據法定職責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準確執行重大行政決策,確保執行的質量和進度,跟蹤執行效果,并向決策機關報告決策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確需變更或者停止執行的,應當依法履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報決策機關決定。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機關及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降低可能產生的損失和不利影響。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性文件或者其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四)決策機關認為有必要。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開展或者委托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開展決策后評估,但不得委托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
實施周期較長的重大行政決策,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開展階段性決策后評估。
第十八條 決策后評估應當依法開展,并形成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報告。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決策機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制度。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形成的材料及時匯總,完整歸檔,依法規范管理。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調整與監督等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施行的《徐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