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若干舉措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若干舉措
河南省洛陽市人大常委會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若干舉措
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51號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若干舉措》已經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5年8月27日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8月27日起施行。
洛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8月27日
洛陽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的若干舉措
(2025年8月27日洛陽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著力保護生態環境,助力美麗洛陽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提出如下舉措:
一、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每年至少聽取1次同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報告,聽取重要職能部門工作情況報告、治理工作落后的下一級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鄉(鎮)人大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每年至少聽取1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情況報告。重點聽取黃河及伊洛河生態保護、黑臭水體惡臭氣體治理、飲用水安全、大氣污染防治、噪音擾民、林木保護等內容。
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對“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的專項工作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向同級黨委報告,通報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
測評結果為不滿意的,責成“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限期整改,并在3個月內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市縣(區)人大常委會對整改落實情況報告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仍為不滿意的,報同級黨委批準,依法啟動質詢、特定問題調查、撤職案等程序。
二、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會議視情況對“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開展會議詢問或專題詢問,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度測評結果向市委報告,通報有關部門,向社會公開。
三、市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聯動開展生態環境法律法規決定落實情況執法檢查,深入查找制度漏洞和問題,形成執法檢查報告和整改問題清單,人大常委會會議或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后,將問題清單和審議意見反饋同級“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限期進行整改。
四、市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每半年組織1次人大代表集中視察,每半年至少開展1次暗訪檢查,發現問題報主任會議或主席團會議研究后,督促“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限期整改。
五、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每年聚焦1-2個“小切口”項目,成立人大代表流動工作站,開展專項監督。監督發現的問題,形成問題清單,經主任會議同意后,交“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六、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生態環境類代表建議、群眾反映問題辦理情況的監督,每半年抽取若干已辦結的建議、問題進行實地核查。核查發現辦理質效不高或問題依然存在的,監督有關部門限期整改。
七、市縣(區)人大常委會應當通過專門立項、日常監督、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等形式,深入研究查找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制度漏洞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報經同級黨委同意,督促“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八、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應當每半年向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報告1次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情況。
九、“一府一委兩院”及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存在履職不到位、整改落實不力、敷衍應付、推諉扯皮等情形的,由主管部門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十、市縣(區)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人員存在監督不及時、有問題發現不了、隱瞞重大問題等情形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規進行問責。
十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報告,違法違規違紀線索移交同級紀委監委、政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