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
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
山東省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
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
市政府令〔2025〕310號
《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已于2025年11月20日經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25年12月3日
青島市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充裝、儲存、運輸、配送、銷售、使用及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負責、行業自律、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協同監督管理機制,統籌解決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和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承擔燃氣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瓶裝液化石油氣行業管理,監督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履行對用戶(包括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的安全檢查責任。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液化石油氣鋼瓶(以下簡稱氣瓶)產品質量和氣瓶充裝、檢驗的監督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對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和運輸工具的監督管理。
應急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生產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行政審批、綜合執法、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瓶裝液化石油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完善市燃氣安全監管信息化系統(以下簡稱市燃氣監管系統),并推進與省氣瓶監管等信息化系統聯通,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儲存、運輸、配送和對用戶的安全檢查等全流程實施可追溯管理。
經營企業應當將本單位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儲存、運輸、配送和對用戶的安全檢查等信息上傳至市燃氣監管系統。
第七條燃氣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新聞媒體等單位應當將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知識納入燃氣安全宣傳內容,提高全民安全意識。
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開展安全用氣的宣傳與指導。
中小學校應當將燃氣安全知識納入學生安全教育內容。
第八條鼓勵經營企業實施標準化、規范化運營。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引導轄區內瓶裝液化石油氣市場規模化、專業化發展。
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經營企業提高服務質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條從事瓶裝液化石油氣經營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氣瓶充裝等許可,從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省規定取得相應從業資格。
第十條經營企業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監督落實機制,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和安全生產重點崗位安全風險、事故隱患清單,完善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保障力度,開展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辦理氣瓶使用登記,開展定期檢驗,并建立氣瓶安全技術檔案。
氣瓶的制造標志、定期檢驗標志以及其他標志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
第十二條經營企業應當向用戶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氣瓶,并對用戶進行氣瓶安全使用指導。
對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檢驗不合格等應當報廢的氣瓶,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報廢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報廢的氣瓶進行翻新使用。
第十三條經營企業充裝氣瓶時,應當做好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并通過氣瓶二維碼或者電子標簽將氣瓶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信息同步上傳至市燃氣監管系統。
第十四條經營企業不得充裝下列氣瓶:
(一)非法制造、改裝或者翻新的;
(二)國家明令淘汰或者應當報廢的;
(三)超期未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
(四)未辦理使用登記的;
(五)無制造、檢驗等合格標志或者標志無法識別的;
(六)存在明顯損傷、嚴重腐蝕或者其他事故隱患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規定禁止充裝的其他氣瓶。
第十五條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的方式、數量儲存瓶裝液化石油氣,在儲罐區、灌裝間等作業場所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按照規定設置視頻監控等設施設備,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第十六條瓶裝液化石油氣實行實名制銷售。經營企業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用氣合同,如實記錄用戶信息,建立用戶檔案和臺賬。
第十七條使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運輸瓶裝液化石油氣的,應當遵守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相應資格。
第十八條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實行統一配送制度,由經營企業直接向用戶配送氣瓶。
經營企業應當向社會公示瓶裝液化石油氣配送業務流程、服務承諾、銷售價格、服務電話等信息。
第十九條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配送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統一服務標準,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配送人員,并加強對配送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經營企業應當在配送車輛上標注企業名稱、服務電話等信息,并按照規定配置應急處置器材等。
第二十條經營企業配送人員每次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時,應當為用戶安裝氣瓶,同時對用戶燃氣系統連接氣密性、用氣環境和燃燒器具、連接管、調壓器等設施設備開展隨瓶安全檢查。
用戶要求自行安裝氣瓶的,經營企業配送人員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安全檢查后,告知用戶安裝方法和注意事項,并由用戶簽字確認。
經營企業應當將隨瓶安全檢查信息同步上傳至市燃氣監管系統。
第二十一條經營企業應當對用戶進行定期入戶安全檢查。
經營企業有關人員對用戶進行入戶安全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效證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調村(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配合經營企業進行入戶安全檢查。
第二十二條用戶應當遵守安全用氣規則,履行安全用氣義務,在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使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規范要求的燃燒器具、連接管、調壓器等設施設備,及時更換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屆滿的燃燒器具、連接管、調壓器等設施設備。
第二十三條餐飲經營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戶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建立安全用氣管理制度,制定用氣操作規程,明確安全用氣責任,對從業人員加強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培訓;
(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按照規定設置防火分隔和專用氣瓶間,規范設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
(三)在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場所以及其他可能積聚泄漏氣體的區域安裝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四)依法開展安全自查,配合經營企業的安全檢查并接受安全用氣指導,及時整改事故隱患;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的其他規定。
鼓勵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餐飲經營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非居民用戶改用管道燃氣或者電能。
第二十四條經營企業發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則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提出整改要求,指導協助用戶整改;用戶拒不整改的,經營企業可以依法暫停向用戶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
經營企業發現用戶存在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燃燒器具等設施設備損壞等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協助用戶進行應急處置,督促用戶停止使用并立即整改,同時報告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
用戶整改合格后,經營企業應當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及時恢復向用戶配送瓶裝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五條經營企業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的事故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防護用品、消防器材、車輛、通訊設備等。
經營企業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置搶險搶修電話,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完善與應急、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門燃氣安全預警聯動機制,整合信息資源,及時處置、報告事故隱患和突發事故。
燃氣管理、市場監管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瓶裝液化石油氣充裝、儲存、運輸、配送、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燃燒器具、連接管、調壓器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瓶裝液化石油氣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經營企業或者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不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事故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液化石油氣安全事故或者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告知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報告。
用戶發現瓶裝液化石油氣泄漏時,應當立即采取關閉角閥、熄滅明火、通風、疏散人員等應急措施,撤至室外安全場所后告知經營企業,或者向燃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事故發生后,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以及其他相關部門。
燃氣管理、應急、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程序啟動燃氣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將瓶裝液化石油氣相關信息上傳至市燃氣監管系統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液化石油氣鋼瓶,是指符合液化石油氣鋼瓶國家標準規定,在正常環境溫度下使用,可重復盛裝液化石油氣的鋼制焊接氣瓶。
本辦法所稱的瓶裝液化石油氣,是指以液化石油氣鋼瓶為包裝物,符合液化石油氣國家標準質量要求,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分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混合物。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