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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洪軍 ]——(2002-8-26) / 已閱64999次

      “(二)違反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可責令其停止侵害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對損毀郵電通訊設施、阻斷通信的,除責令其賠償損失外,可以并處賠償金一至五倍的罰款。”

      這條規定為多項法規則確定了共同的“壓力”,“行為標準”也已在其他條款中規定了,但對不符合這些行為標準的行為人,由誰來施加這些壓力呢?也即施壓者是誰呢?從這條規定看,市、縣級郵電部門和“有關部門”似乎都是施壓者,因而又似乎都不是施壓者,這等于無施壓者。于是,這些名為法規的規定,因沒有明示或暗示具體的施壓者,已不成其為法規則了,在實踐中就表現為它們無法得到實施。
      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主刑之一“管制”,屬于人身壓力。它創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一九七九年正式規定在《刑法》當中。雖然刑法中明文規定:“管制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施壓者似乎分別是法院和公安機關了。但從關于管制的全部規定看,主要的施壓者卻是公有制的經濟組織和其他單位,以及這些組織和單位中的群眾。八十年代初,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聯產承包責任制的落實,集體經濟組織覆蓋整個農村的狀態已不復存在了;城市中從事個體經濟的人員也從無到有、迅速擴充,這樣,“管制”這一人身壓力,對于相當一部分適用對象來說,已是無施壓者的了。因此在實踐中,自八十年代以來,“管制”這一刑種已經形同虛設,法院的判決已幾乎不適用這種刑罰了。幸虧這是一個可選擇的刑種,尚有其他刑罰可替代,否則,規定有管制的那些法律條文早就無法繼續適用了。

      行為標準、壓力、施壓者三笠毓鉤傻奶厥飩峁梗欠ü嬖虻那鷯諂淥形嬖虻謀局適糶浴R源頌厥飩峁估醇鶉死嗌緇岬男形嬖蚰男┦欠ü嬖頡⒛男┎皇欠ü嬖潁頤腔岱⑾鄭捍蠖嗍懷譜鞣ǖ男形嬖潁季哂姓庵痔厥飩峁梗幌嗟幣徊糠直懷譜鞣ǖ男形嬖蠆⒉瘓哂姓庵痔厥飩峁梗換褂幸徊糠置槐懷譜鞣ǖ男形嬖蛉淳哂姓庵痔厥飩峁埂?br>  我國的被稱作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文件中,絕大多數規定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屬于法規則。如: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八八年公布的《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

      “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光是這些文字,尚看不出它是否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但結合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法院和檢察院組織法以及有關管轄的司法解釋等法律文件的規定,便會清楚地看到它的法規則結構:

      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得做出貪污5萬元以上的行為(行為標準)──違反者要受到檢察院、法院和勞動改造機關(施壓者)──所施加的拘留、逮捕、死刑、徒刑、沒收財產等強制措施和處罰(壓力)。

      行為標準、壓力、施壓者三大要素都包含在里面,這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所以是一條名副其實的法規則。
      我國被稱作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文件中,有相當一部分規定不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因而不屬于法規則。最為突出的是,各訴訟法和行政法中那些約束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規定,絕大多數沒有相應地規定出,當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標準時,要由哪些組織和個人對其施加多大強度的壓力。即:僅有行為標準,沒有壓力和施壓者。例如:我國三大訴訟法律中都有要求法院公開審判和在審結期限內結案的規定。但當法院的審判人員不貼公告便開庭、超過審結期限結案的時候,要由哪一機關對他們施加多大強度的壓力呢?查遍中國法律,找不到這方面的規定。法律文件的規定中只有行為標準一個要素,缺少壓力和施壓者這兩個要素,不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故“公開審判”、“在審結期限內結案”的規定不過是空泛的說教而已,并不是真正的法規則。這就難怪它們在實際執法生活中難以施行了。另外在一些實體法律中,也有一些規定不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例如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的行為標準應當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結婚后? 信ハ喑晌苑郊彝コ稍薄!鋇俏シ湊庖恍形曜加κ艿降難沽κ鞘裁茨兀坑傷詞┘友沽δ兀坎楸櫓泄苫故欽也壞健把沽Α焙汀笆┭拐摺閉飭醬笠亍O質瞪鈧校羌墻嶧楹蟮哪蟹降腳階∷浠ЬJ艿剿烈飧繕媯筆氯巳從治薹ㄑ扒蟊;ぃ涓駒蚓馱謨諢橐齜ㄖ械惱馓豕娑ú⒉皇欠ü嬖頡H綣馓豕娑ㄐ薷奈骸暗羌墻嶧楹螅蟹匠晌郊彝コ稍保蛘吲匠晌蟹郊彝コ稍庇贍信皆級āF淥魏巫櫓透鋈艘勻魏謂榪誚邢拗坪透繕媯Φ背械MV骨趾Α⑴獬ニ鶚У拿袷略鶉巍!苯岷稀睹穹ㄍㄔ頡貳ⅰ睹袷濾咚戲ā泛汀緞姓咚戲ā返撓泄毓娑ǎ獗惴狹朔ü嬖虻奶厥飩峁埂⒊晌涫檔姆ü嬖蛄恕?br> 許多過去沒有被稱作法的行為規則,卻完全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這在某些宗教教義、社會習俗中,在中國共產黨中央文件中,在報刊社論、領導人講話中,在其他一些未曾用語言文字表述過的行為規則中都能找到例證。例如: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1970〕26號文件要求各地“認真研究執行”的一份報告規定,“各地對于破壞知識青年上山下鄉的階級敵人,必須依照《中共中央關于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堅決予以打擊。凡強奸下鄉女青年的,都要依法嚴懲,對女青年進行逼婚、誘婚的,堅決進行批判斗爭,干部利用職權為非作歹的,要撤職查辦;……。”按照這一規定,結合中共中央的其他文件和當時“專政機關”的權力,當時各地“專政機關”在事實上就能夠對“奸污下鄉女青年”等行為人,施加死刑、有期徒刑、管制、批判斗爭、撤職等壓力。這可以看出,報告中的規定是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的。因此,雖名為“中共中央文件”,實則當時的法規則。只是其行為標準明顯不清晰而已。再如:一個政權被推翻后,“軍事上、政治上占優勢的集團建立新國家政權時,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做出干擾、阻止的行為,違反者將受到這個集團所施加的較強的壓力。”這就是一條法規則,因為它符合法規則的特殊結構。雖不見得都表現為語言文字形式,卻能為人的思維所概括和描述,并在歷史上無數次政權更替的過程中普遍施行著。
      法規則的具有如此特殊結構這一本質屬性的發現,為我們區別法規則與其他行為規則,提供了一個更明確、更嚴格、更科學的標準。
      法規則概念的鄰近屬概念是行為規則,它與其他行為規則的“種差”是它所具有的特殊結構:由行為標準、壓力、施壓者三大要素構成。這是一個普遍概念:古今中外一切符合法規則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都是法規則;同時它又是一個非集合拍睿喝康姆ü嬖蚴欠ü嬖潁娑騁環矯嫘形鬧詼嗟姆ü嬖蛞彩欠ü嬖潁惶醴ü嬖蚧故欠ü嬖頡K裕細竦廝擔ü嬖蠆⒉壞韌詵ā?br>
    二、法的定義

      得到了法規則這個概念之后,我們現在給法下這樣的定義:

      法是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具有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這種行為規則規定了人們必須做出或不得做出一定的行為、違反者要受到一定的人所施加的一定壓力。

      這個定義包含這樣兩層含義:
      (一)法依附于一定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
      從系統科學的研究成果中我們知道,系統是指在一定環境中,為達到規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有機集合體。各種相對獨立的人類社會就是這種有機集合體,所以我們把它們稱為“社會系統”。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可能是一個國家;也可能是一個地區,如當代的臺灣、香港、澳門;還可能是幾個國家的聯盟或者整個國際社會。其中國家在迄今為止的所有人類社會中,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社會系統。如果我們把不同時期、不同地域的人類社會看做是各個相對獨立的系統,那么,法就是各個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內的特殊系統,或稱特殊的子系統。法,是一定社會系統的法,它既不能脫離和超出一定的社會系統,又不屬于社會系統內的各個局部地域;任何一個社會系統也必然存在著一個特殊的系統──法,── 一定的社會系統不可能沒有法,也不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所以說法是依附于一定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的。
      (二)法是由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
      符合法規則特殊結構的行為規則是法規則,法規則是一個非集合概念,它是組成法的最小單位,是法的細胞,它并不具備法的全部屬性。所以,法規則并不等同于法。法是一個集合概念,它是一定社會系統內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一定的社會系統中有無數的法規則,但“法”卻只有一個。
      一定社會系統內的部分法規則可能組成某一類或某一層次的“法規則系統”,可是這些部分法規則組成的系統,也是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系統法學理論中的法。
      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等,均可視為各類法規則系統。(在本章關于法的分解的論述中,我們把各類、各層次的法規則系統稱為法律。)這些法規則系統并不具備法的全部屬性,比如法所具有的功能,各類法規則系統就不完全具備。所以,它們不過是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系統法學理論中的法。
      一定社會系統一般還會劃分為若干局部地域,各局部地域經授權也可能制定一系列? ü嬖潁廡┙系筒憒蔚姆ü嬖螄低騁彩親槌煞ǖ鬧匾牧稀H縹夜牡胤叫苑ü妗⒚褡遄災畏ü妗⒌胤秸嬲碌取K竊誥植康賾蚍段謨行В膊瘓弒阜ǖ娜渴糶裕蚨膊皇竅低撤ㄑЮ礪壑械姆ā?br>  我國在封建社會普遍存在著族規家法,某些族規家法按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來鑒別是屬于法規則的。它們在家族內、家庭內有效,是更低層次的法規則系統,更不具備法的全部屬性,如不溶于封建社會法的整體中更無法得到實施。如我國封建社會有的族規規定:族內男女之間不得通奸,違反者要受到族長及其他人所施加的剝奪生命的壓力。用法規則的特殊結構來鑒別,我們應當承認這是一條法規則,還應當承認這條法規則與其他一些符合法規則特殊結構的族規組成了一個法規則系統。但是,這種法規則、法規則系統只有溶于封建社會法的整體之中,才能得到實施。從當時的封建法中我們會看到這種溶合關系的──封建社會法必定同時規定:任何人不得對族長等人的符合族規的施壓行為實行報復,違反者將受到國家機構所施加的相應壓力。可見,封建社會某些族規家法雖然可能屬于法規則系統,但也只能是組成法的材料,并不是封建社會的法。

      理論研究要求語詞所表達的概念具有嚴格的確定性,而在充滿意象的漢語中,概念所依附的語詞,其含義往往變幻莫測,這幾乎成了中國人文科學發展的一大障礙。就“法”這個語詞來說,它在我國的所謂“法律用語”上所表達的概念就很讓人捉摸不定:有時指一個國家中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有時指某一部門法,有時又指某條“法律規范”;一會兒指法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的規范性文件),一會兒指刑法,一會兒又指刑法以外的法。八十年代中,法學界關于“人治”與“法治”問題的討論,和關于“法”與“法律”是否有區別的爭論,似乎也受到了漢語語詞詞義變幻不定的干擾。在法學研究中,尤其是在確定和使用法的概念的過程中,對這種來自漢語語言方面的干擾,需要格外加以注意。雖然誰也無法下一道命令要求人們必須如何使用“法”這個語詞,但在我們對系統法學理論的闡述中,將盡力保持法所表達的概念的確定性。后面各章將要論述的“法的根源”、“法的功能”等,都是按照這里的定義,把法作為一個集合概念來使用的。

      三、法的劃分和分解

      前面為法規則和法所下的定義,已經揭示了法的內涵和外延。為了更清楚地了解法的外延,這里再根據不同的標準,對法這個概念進行劃分和分解。
      (一)法的劃分。
      法的劃分是按邏輯方法將法殖扇舾刪哂蟹ǖ氖糶緣摹 ⑼庋詠閑〉母拍睢?br>  ⒈以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否還包含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為標準,可將法分為國際法和一般法。
      ⑴國際法。它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特殊的社會系統,這種特殊的社會系統由兩個或兩個以上一般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組成。因此,國際法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所組成的更大的社會系統范圍內有效,并且,更大的社會系統范圍內的一般社會系統,又是國際法的主要約束對象。
      ⑵一般法。它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一般的、單一的相對獨立的社會系統,它在這種單一的社會系統范圍內有效。以其依附的社會系統是否國家為標準,一般法還可分為主權國法和類主權國法。主權國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國家。中國法、美國法、英國法、法國法、俄國法等各國法,都屬于主權國法。類主權國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是類似于國家的政治實體。原始社會的各氏族法、當代的臺灣法、香港法、澳門法等都屬于類主權國法。
    ⒉以法所依附的社會系統的社會形態為標準可將法分為原始社會法、奴隸制法、封建制法、資本主義法、社會主義法。
      (二)法的分解。
      對某一特定社會系統的法,已無法再進行劃分了。例如對當代中國法就無法將它再劃分為憲法、民法、刑法等,因為憲法、民法等作為“劃分的子項”,不具有“劃分的母項”──“法”的全部屬性。說法是社會系統存在和運行的唯一依據可以,說憲法是社會系統存在和運行的唯一依據就不行了。這就需要將法進一步分解。我們已經知道,法是一定社會系統中所有的法規則排列組合而成的系統,但法規則排列組合成法,是有一定秩序、有一定層次的,它們先組合成各個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法規則系統,各不同類別、不同層次的法規則系統再按一定秩序組合成法。某一類別、某一層次的法規則系統我們稱之為法律。法律排列組合成法,法的進一步分解就是法律。我們以往接觸到的憲法、各部門法、程序法、實體法、公法、私法等概念,以及其他凡是由部分法規則組成的系統,都可看作是法律。

      四、法律的劃分

      從法的分解中我們得到了法律這個概念,為了更清楚地了解法律的外延,我們再以不同標準對法律進行劃分。
      (一)以是否規定著立法方式為標準,可將法律分為基礎法律和普通法律。
      ⒈規定著立法方式的那類法規則系統是基礎法律。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類社會系統的基礎法律,主要規定在憲法性的法律文件當中。在沒有憲法的社會系統中,基礎法律則在事實上存在著。如我國奴隸制和封建制社會中? 率瞪洗嬖謐耪庋姆ü嬖潁骸叭魏穩瞬壞梅漣實郟ü酰┬惺棺罡吡⒎ㄈǎシ湊咭艿揭歡ǖ墓一廝┘擁娜松硌沽Α!閉飫嗖懷晌牡姆ü嬖蜃槌傻南低塵褪粲諢》傘H魏我桓鏨緇嵯低扯即嬖謐嘔》桑徊還械撓糜镅暈淖直硎齬械奈叢糜镅暈淖直硎齬選?br>  以最高立法權由一人享有還是按一定程序分別由兩個以上的組織享有為標準,基礎法律還可劃分為集權基礎法律和分權基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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