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766
- 書名:成年監護制度操作流程指引
- 作者:李欣,羅宇馳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6月
- 入庫時間:2025-8-12
- 定價:20
圖書內容簡介
成年監護制度潛在使用者主要為老齡群體、精智障礙者等。老齡人口數的增加意味著監護實務中將涌現疑難、新型復雜問題。有鑒于此,江蘇省無錫市民政局委托作者團隊對“成年監護制度”進行全流程操作指引研究。本書從具體司法實踐探索經驗、調研經驗歸納而來,是基于成年監護制度的實踐困惑而編寫,給出的操作流程指引也是在實踐中反復運用并檢驗過的方案,操作性強,具有實踐指導價值。全書為成年監護制度提供了具體的流程操作規范,為實務屆人士提供具有可行性的操作方案。
圖書目錄
"目 錄
第一章 監護的準備
1.作為意定監護協議受托人
1.1【適用情景】
1.2【監護協議成立特殊要件的查明】
1.3【監護協議檔案】
1.4【監護協議檔案內容】
1.5【風險告知】
1.6【委托人基本信息表內容】
1.7【行為能力的查明】
1.8【協議內容協商】
1.9【協商會議形式要求】
1.10【協商會議內容要求】
1.11【協商會議筆錄】
1.12【協議簽字流程】
1.12.1【倫理風險提示】
1.13【備案及披露】
1.14【不適合擔任協議監督人的情況】
1.15【協議委托程序終止情況】
1.16【委托人撤銷委托的應對】
1.17【意定監護協議的生效時間】
2.作為遺囑指定監護受托人
2.1【適用情景】
2.1.1【術語定義】
2.2【強制查明判決書】
2.3【不適合接受委托的情況】
2.4【不得約定之內容】
2.5【成立、生效時間】
2.5.1【生效時間的特殊約定】
2.6【委托協議不成立】
2.7【指定監護遺囑的形式】
2.8【委托業務檔案】
第二章 監護的啟動
3.履行資格賦予職能
3.1【適用情景及本節指引使用人的限定范圍】
3.1.1【術語定義】
3.2【監護候選人的條件】
3.3【程序代理人的條件】
3.4【必要查明程序】
3.5【拒絕賦予資格的后續流程】
4.履行程序代理職責
4.1【適用情景及本節指引使用人的限定范圍】
4.2【必要查明流程】
4.3【應當履行代理職責的情況】
4.4【履行代理措施的庭前準備】
4.5【對行為能力認定的代理人意見范圍】
4.5.1【對司法鑒定意見的代理人意見】
4.5.2【對監護人人選的代理人意見】
4.6【出庭發表代理人意見的材料】
4.7【書面發表代理人意見的材料】
4.8【協助被監護人發表意見】
5.履行指定監護職能
5.1【適用情景及本節指引使用人的限定范圍】
5.2【必要審查流程】
5.2.1【應當受理的情況】
5.2.2【可以出具監護證明的情況】
5.3【申請材料范圍】
5.4【被監護人關于監護人人選真實意愿的查明步驟】
5.5【候選人違反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的應對方式】
5.6【不得指定共同監護的情況】
5.6.1【監護僵局的定義】
5.7【近親屬互相推諉不擔任監護人的應對方式】
5.8【近親屬互相推諉不擔任監護人的告誡內容】
5.9【爭奪監護權的應對方式】
5.9.1【爭奪監護權的協商會議內容】
5.10【最有利于被監護人原則的量化評價標準】
5.11【指定監護人的形式】
6.履行公職監護職能
6.1【適用情景及本節指引使用人的限定范圍】
6.2【提起申請的條件】
6.3【提起申請的準備】
6.4【流程概要】
6.5【申請材料范圍】
6.6【司法鑒定提示事項】
6.7【行為能力認定申請書的必要內容】
6.7.1【行為能力認定程序與監護人指定程序的關系】
6.8【立案后的流程】
6.9【法院指定監護人的形式、監護開始時間】
第三章 監護的履行
7.調查情況及接管財產
7.1【適用情景】
7.2【對被監護人人身情況的調查】
7.3【對被監護人財產情況的調查】
7.4【就任調查與監護監督的銜接】
7.5【一覽表的作用】
7.6【調查與接管財產的銜接】
7.7【接管財產的措施】
7.8【被監護人自行保管財產的特別記錄】
7.9【設置單獨銀行賬號】
7.10【一覽表填寫規范】
7.11【有爭議部分另行備注】
7.12【調查親屬情況】
7.13【履職時間】
7.14【監護檔案】
8.法定代理及安全保障
8.1【適用情景】
8.2【基本方針】
8.3【被監護人對于監護事務真實意愿的查明步驟】
8.4【不構成真實意愿的情況】
8.5【真實意愿前后不一致的應對方法】
8.6【可以不尊重真實意愿的例外情況】
8.7【代理訴訟】
8.8【提前解釋說明義務】
8.9【安全保障職責】
8.10【風險規劃】
9.人身照管
9.1【適用情景】
9.2【基本方針】
9.3【可以變更被監護人居住條件的例外情況】
9.4【尊重被監護人預先醫療規劃】
9.5【定期體檢】
9.6【禁止違規用藥】
9.7【保障被監護人人身自由】
9.8【社交需求的認定】
9.9【不當探訪行為的認定】
9.10【無需配合真實意愿的情況】
9.11【監護與照顧的銜接】
9.12【人身照管費用的承擔】
10.財產管理
10.1【基本方針】
10.2【被監護人無財產或財產不足的應對方法】
10.2.1【禁止列支監護報酬的情況】
10.3【禁止處分的范圍】
10.4【禁止列支的范圍】
10.5【禁止揮霍】
10.6【禁止放棄利益】
11.第三人保管財產
11.1【適用情景】
11.1.1【提存公證】
11.2【財產的分離保管】
11.2.1【第三人保管財產部分的用途】
11.3【禁止自行處分及例外】
11.4【監護支出】
11.5【第三人保管財產與監護人就任調查的銜接】
11.6【請款流程】
11.6.1【分離保管模式下的請款流程】
11.7【可以拒絕移交財產的情況】
12.臨時監護及臨時生活照料
12.1【適用情景及本節指引使用人的限定范圍】
12.2【臨時監護與指定監護程序的銜接】
12.2.1【指引使用人與法院的交流機制建議】
12.3【臨時監護必要性的認定標準】
12.4【啟動臨時監護的流程】
12.5【臨時監護主體分工】
12.6【臨時監護職責】
12.7【臨時監護下高風險措施】
12.8【必要生活措施的內容】
12.9【費用負擔及主張】
13.填寫及報告監護臺賬
13.1【適用情景】
13.2【臺賬的作用】
13.3【臺賬與一覽表的銜接】
13.4【臺賬分項的勾選說明】
13.5【入庫的說明】
13.6【支出項來源的說明】
13.7【臺賬填寫規范】
13.8【臺賬的送達】
13.9【不構成有效填報的情況】
13.10【監督人拒絕接收的應對方法】
第四章 監護的監督
14.監護監督通知
14.1【適用情景及本節指引使用人的限定范圍】
14.2【監督職責開始時間】
14.2.1【送達監督通知的形式】
14.3【監督措施的種類】
14.4【監督措施無效的情況】
14.5【監護通知與監護措施的銜接】
14.6【監督檔案的內容】
15.定期探訪被監護人
15.1【適用情景】
15.2【推諉監護職責與定期探訪的銜接】
15.3【定期探訪的頻次】
15.4【民政村居委探訪的流程】
15.4.1【其他監督人探訪的流程及要求】
15.5【定期探訪的查明內容】
15.6【住院治療時特殊查明內容】
15.7【探訪結果的應對方式】
16.收取并核對監護人履職報告
16.1【適用情景】
16.2【書面履職報告的基本要求】
16.3【未按要求報告的應對方式及法律后果】
16.4【核對報告及提出異議】
16.5【臺賬審核規范】
16.6【一覽表審核規范】
16.7【書面履職報告審查頻次】
17.敦促監護人改正不當行為
17.1【適用情景】
17.2【不當履職行為的定義及類型】
17.3【瑕疵履職行為的定義及類型】
17.4【不當履職行為的應對方式】
17.5【瑕疵履職行為的應對方式】
17.6【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應對】
17.7【不當、瑕疵履職行為與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銜接】
18.提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程序
18.1【適用情景及本節指引使用人的限定范圍】
18.2【應當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情況】
18.3【證據固定規范】
18.4【其他人員向民政部門、村居委提供線索】
18.5【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書的內容】
第五章 監護的結束
19.完成監護資產清算并移交資產
19.1【適用情景】
19.2【被監護人死亡的應對流程】
19.3【被監護人恢復行為能力的應對流程】
19.4【變更監護人的應對流程】
19.5【封存檔案規范】
附錄一 文書范本
1.《被監護人基本情況表》
2.《訂立意定監護協議風險告知書》
3.《意定監護協議訂立披露書》
4.《意定監護協議解除告知函》
5.《遺囑指定監護風險告知書》
6.《指定監護人的自書遺囑》
7.1《資格賦予同意書(賦予監護資格)》
7.2《資格賦予同意書(賦予代理人資格)》
8.《監護證明》
9.《被監護人人身及財產情況一覽表》
10.《財產移交確認單》
11.《監護臺賬》
12.《臨時監護告知書》
13.《監護監督通知》
附錄二 思維導圖
圖1 成年監護制度全流程示意圖
圖2 監護的準備
圖3 監護的啟動
圖4 監護的履行
圖5 監護的監督
圖6 監護的結束
附錄三 監護常見疑難問題二十問
1.問:意定監護人是干什么的?可以隨便找個人來當嗎?
2.問:我想讓親生子女當意定監護人,法律允許嗎?
3.問:如果我想要簽意定監護協議,只能和個人簽嗎?
4.問:可以代理他人去設立意定監護嗎?
5.問:簽完意定監護協議后,我還有機會換人嗎?
6.問:找了人當我將來的意定監護人,需要給監護人發工資嗎?
7.問:殘疾證上寫的“聯系人”就是“監護人”嗎?
8.問:醫院診斷說我的成年子女/配偶是精神病人,那么我就是他/她的監護人嗎?
9.問:現在我姐年紀大了,把她兒子托付給我了。作為舅舅,我可以直接當外甥的監護人嗎?
10.問:我不是精神病人的親戚,只是他/她住所地村居委、民政部門工作人員/本來打算和他/她簽合同的人/打官司中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認定他/她的行為能力嗎?
11.問:如果我想申請認定某人是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我需要向哪家機關提出申請呢?
12.問:提起行為能力認定程序,需要交什么材料、交多少訴訟費呢?
13.問:提起行為能力認定程序的時候可以同時申請法院指定監護人嗎?
14.問:如果我向法院申請要當監護人,可以不提供其他親戚的聯系方式來實現目的嗎?
15.問: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出具《監護證明》嗎?
16.問:我的監護順位在前,那么就一定是由我來當監護人嗎?
17.問:如果我沒當上父母/子女的監護人,是不是他/她的事情就全部由監護人負責,完全和我無關了?
18.問:我當監護人了,但是與其他親友有矛盾,我可以禁止親友來探望被監護人嗎?
19.問:和我有矛盾的親戚當了監護人,他/她把錢偷偷轉走或者隨便亂花了,最后影響到我的繼承利益怎么辦?
20.問:由誰來當監督人呢,我找不到人來當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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