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號:99773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簡明實用版)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幟
- 出版社:法律
- 出版時間:2025年7月
- 入庫時間:2025-8-12
- 定價:30
圖書內容簡介
"內容提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理解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
圖書目錄
"目 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刑事訴訟法》的立法宗旨]
第二條 本法任務
[尊重和保障人權]
第三條 公檢法職責分工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國家安全機關]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
第六條 訴訟基本原則
[國家監察工作的基本原則]
第七條 三機關相互關系
[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關系]
第八條 法律監督
[人民檢察院的監督活動]
第九條 訴訟語言文字
第十條 兩審終審
[兩審終審]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及辯護原則
[保障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法律幫助]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人民陪審制度]
第十四條 保障訴訟權利
[其他訴訟參與人]
第十五條 認罪認罰從寬原則
[認罪認罰案件適用程序]
第十六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
[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第十七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處理
[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
第十八條 刑事司法協助
[我國刑事司法協助的范圍]
[請求和提供司法協助的法律依據和辦理程序]
第二章 管轄
第十九條 立案管轄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第二十條 基層法院管轄
[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第一審涉外刑事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中級法院管轄
[恐怖活動的類型]
第二十二條 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的主要職責]
第二十四條 級別管轄變通
[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
[基層法院移送中級法院審判的案件范圍]
第二十五條 審判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
[犯罪行為地和犯罪結果地]
第二十六條 共同管轄處理
[分別層報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指定管轄
[管轄不明]
[上級法院可以指定管轄案件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專門管轄
[專門管轄]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條 回避事由和方式
第三十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
[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第三十一條 回避的決定及效力
[開庭后有關回避的決定的宣布]
第三十二條 其他人員的回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三條 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及例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委托辯護人的時間
[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
第三十五條 指定辯護
[法律援助]
第三十六條 值班律師
[值班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
[訴訟權利]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偵查期間的權利
[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權
第四十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權
[律師以外的辯護人申請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請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一條 辯護人申請調取證據權
[辯護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辦案機關未隨案移送的證據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證據展示義務
第四十三條 律師調查取證權
[辯護律師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向證人等收集、調取證據材料]
第四十四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第四十五條 被告人拒絕與更換辯護人
[被告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為其辯護的處理]
第四十六條 訴訟代理
第四十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范圍
第四十八條 辯護律師的保密義務
[發現涉密信息的處理]
第四十九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訴控告權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的情形]
第五章 證據
第五十條 證據及種類
[法庭審理中應當運用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
第五十一條 舉證責任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檢察院承擔]
第五十二條 證據的收集
[特殊情況]
[公安機關不得以偵查犯罪為由為他人收集民事訴訟證據]
第五十三條 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裁判文書應當寫明的內容]
第五十四條 取證主體、對象及妨礙取證的法律責任
[可以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材料]
第五十五條 重調查、不輕信口供
[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五項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違反法律規定獲取]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情形]
[有瑕疵的訊問筆錄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七條 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排除非法證據職責
[檢察院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核實]
第五十八條 非法證據調查程序
[人民法院對于非法證據的調查方式]
第五十九條 證據合法性證明
[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調查的程序]
第六十條 嚴格排除原則
[被告人的供述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 證言的審查判斷
[證人證言的審查]
第六十二條 證人的資格與義務
第六十三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保護
[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應當立即審查并作出決定]
第六十四條 特殊保護措施
[有組織犯罪案件中作證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保障措施]
第六十五條 證人作證補助制度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六條 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概括性規定
[拘傳]
[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
第六十七條 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執行
[取保候審由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第六十八條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第六十九條 保證人的條件
第七十條 保證人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保證人不愿繼續履行義務或喪失履行義務能力的處理]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人的義務
[被取保候審人不得進入的“特定的場所”]
第七十二條 保證金的確定及繳納
第七十三條 退還保證金
[退還的保證金的領取]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的情形
[監視居住]
[扶養]
第七十五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
[固定住處與指定的居所]
[無法通知]
第七十六條 監視居住期限的折抵
第七十七條 被監視居住人的義務
第七十八條 監視居住監控方式
[監視居住的執行]
第七十九條 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期限及解除
[人民法院對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決定的時間要求]
第八十條 逮捕的權限劃分
[法院作出逮捕決定后,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一條 逮捕的條件
[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第八十二條 拘留的條件
[檢察院可以決定拘留的情形]
第八十三條 異地執行拘留、逮捕
[異地辦案協助請求]
第八十四條 公民扭送
[對被扭送到檢察院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檢察院應當予以接受]
第八十五條 拘留的執行
[“有礙偵查”的情形]
第八十六條 拘留后案件的辦理
[被拘留犯罪嫌疑人審查后的處理]
第八十七條 提請批準逮捕
[提請批準逮捕階段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的處理]
第八十八條 審查批準逮捕程序
第八十九條 批捕權
第九十條 審查批捕
[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第九十一條 提請批捕及對其審查處理
第九十二條 不批捕的復議、復核
[對于公安機關要求復議不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的處理方式]
第九十三條 逮捕的執行
第九十四條 逮捕后案件的辦理
第九十五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方式]
第九十六條 不當強制措施的變更與撤銷
[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權
[犯罪嫌疑人等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申請要求及人民檢察院的處理程序]
第九十八條 羈押期限屆滿的強制措施變更
[對于被逮捕的被告人,法院應當立即釋放或者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的情形]
第九十九條 超期強制措施的變更與解除
[法定期限屆滿]
[強制措施自動解除的情形]
第一百條 偵查監督
[檢察院應當依法提出糾正意見的情形]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訴的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訴的保全措施
[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
第一百零三條 附帶民訴的調解與裁判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解決方式]
第一百零四條 附帶民訴的審判組織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五條 期間
[以月、年計算刑期規則]
第一百零六條 期間的耽誤與恢復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
[留置送達訴訟文書]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有關用語的解釋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應當立案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條 接受立案材料
[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公安機關都應當立即接受]
[公安機關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
[檢察院應當受理控告、申訴的條件]
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要求及保護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條 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核]
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依法進行審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 自訴案件的提起
第二章 偵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偵查的任務
第一百一十六條 預審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申訴、控告情形
[檢察院發現偵查活動中的違法情形已涉嫌犯罪的處理]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主體和地點
[公安機關對于已送交看守所羈押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地點]
第一百一十九條 訊問地點、時間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程序
[偵查人員第一次訊問應當問明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聾、啞人的要求
[配備翻譯人員]
第一百二十二條 訊問筆錄與書面供詞
[制作訊問筆錄的注意事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 錄音錄像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要求]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地點與個別詢問
[詢問證人的人員配置]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前的告知
[偵查人員詢問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六條 詢問筆錄與書面證言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
[被害人對詢問筆錄的補充或更正]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與對象
[檢察人員的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 現場保護
[發案后的處理]
第一百三十條 持證勘驗、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尸體解剖
[解剖死因不明的尸體的要求]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身檢查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筆錄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驗、復查
[檢察院的復驗、復查]
第一百三十五條 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筆錄]
第五節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條 搜查的對象
[監察機關搜查的范圍及要求]
第一百三十七條 協助義務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證
[檢察機關不另用搜查證進行搜查的情況]
第一百三十九條 搜查要求
第一百四十條 搜查筆錄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的對象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扣押清單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的扣押與解除]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詢、凍結財產
第一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要求]
第七節 鑒定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啟動
[監察案件的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與要求
[鑒定人進行鑒定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及異議
[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的內容]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范圍和批準手續
[對采取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材料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一百五十一條 技術偵查措施期限
[技術偵查措施的解除與期限延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和保密義務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的存放、使用與銷毀]
第一百五十三條 隱匿身份偵查、控制下交付
第一百五十四條 證據轉化
[對技術調查、偵查措施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第九節 通緝
第一百五十五條 通緝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及其延長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重大復雜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條 重刑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羈押期限計算的兩種特殊情形
[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一條 辯護律師意見聽取
[檢察院對辯護律師意見的處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的注意事項]
第一百六十三條 撤銷案件
[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撤銷案件與偵查]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四條 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檢察院重新立案偵查]
第一百六十五條 自偵案件中的拘留、逮捕
第一百六十六條 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處理
[不應當拘留]
第一百六十七條 自偵案件中逮捕的時限
第一百六十八條 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訴權
[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條 監察機關移送起訴案件的處理
[最高檢對國家監察委移送的案件的處理]
第一百七十一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查明的內容]
第一百七十二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改變管轄]
第一百七十三條 審查起訴的程序
第一百七十四條 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自行補充偵查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議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七條 不起訴的條件和程序
[人民檢察院對退回補充調查或者補充偵查的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送達
[不起訴決定書的宣布和生效]
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提起的復核]
第一百八十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第一百八十一條 酌定不起訴被不起訴人的申訴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不服提出申訴的審查處理]
第一百八十二條 符合特殊條件的撤銷案件、不起訴
第三編 審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合議庭組成
[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判的刑事案件]
第一百八十四條 合議庭評議原則
第一百八十五條 審判委員會
[合議庭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一百八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庭前審查
[對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應當審查的內容]
第一百八十七條 開庭前準備
[開庭審理前,法院應當進行的準備工作]
第一百八十八條 審判公開原則及例外
第一百八十九條 出庭支持公訴
[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第一百九十條 開庭
[審判長宣布開庭應當查明被告人的情況]
第一百九十一條 法庭調查
[控辯雙方就證據問題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義務
[控辯雙方提請證人、鑒定人等出庭作證]
第一百九十三條 強制作證及拒絕作證的責任承擔
[可以準許證人不出庭的情形]
[強制證人出庭]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人、鑒定人作證程序
[向證人等發問應當遵循的規則]
第一百九十五條 出示物證和宣讀證據性文書
[對控辯雙方申請出示開庭前未移送或者提交的證據的處理]
[對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和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證據的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休庭調查
[休庭后控辯雙方補充的和審判人員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
第一百九十七條 調取新證據
[審理中決定延期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九十八條 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被告人最后陳述權利的保障與例外]
[恢復法庭調查與辯論]
第一百九十九條 違反法庭秩序的處理
[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
第二百條 評議、判決
[一審公訴案件審理后應當分不同情形作出判決、裁定]
第二百零一條 認罪認罰案件采納檢察院指控罪名和量刑意見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二百零二條 判決的宣告與送達
第二百零三條 判決書
第二百零四條 延期審理
第二百零五條 法庭審理中的補充偵查
第二百零六條 中止審理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的中止審理]
第二百零七條 法庭筆錄
第二百零八條 審理期限
[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期限的延長]
第二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活動的監督
[檢察院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范圍
[法院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
第二百一十一條 自訴案件的受理、審理程序
[法院對自訴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調解、和解和撤訴
[自訴案件適用調解的條件與調解的程序]
第二百一十三條 反訴
[被告人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必須符合的條件及反訴的審理]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
第二百一十五條 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條 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
[公訴人出席簡易程序法庭]
第二百一十七條 簡易程序詢問被告人意見
第二百一十八條 簡易程序法庭辯論
第二百一十九條 簡易程序的程序簡化
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
第二百二十一條 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
[公訴人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況]
第四節 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條 速裁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速裁程序的適用]
第二百二十三條 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條 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庭審理規則
第二百二十五條 速裁程序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條 速裁程序轉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條 上訴的提起
[上訴狀的內容]
第二百二十八條 抗訴的提起
[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訴案件被害人請求抗訴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抗訴請求的提出與是否受理]
第二百三十條 上訴、抗訴的期限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的確定]
第二百三十一條 上訴的程序
[上訴人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二條 抗訴的程序
[上一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提出(不提出)抗訴案件的審查處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的全面審查
[二審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應當著重審查的內容]
第二百三十四條 第二審審理的方式和開庭地點
[開庭審理上訴、抗訴案件]
第二百三十五條 第二審公訴人閱卷和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后的處理
[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七條 上訴不加刑及其限制
[對審理被告人等提出上訴的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 第一審程序違法導致的重審
第二百三十九條 重審程序
第二百四十條 對裁定的第二審
第二百四十一條 重審的期限計算
第二百四十二條 第二審的其他程序規定
[第二審程序和第一審程序的區別]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期限
第二百四十四條 終審判決、裁定
[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條 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與處理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的保管]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核準權
[死刑]
第二百四十七條 死刑核準程序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四十八條 死緩核準權
第二百四十九條 死刑復核的合議庭
第二百五十條 死刑復核處理結果
[發回重新審判]
[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死刑復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辯護意見的提交]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人的范圍及申訴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事由
[“新的證據”的認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提起再審的主體、理由
[對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的處理]
第二百五十五條 再審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條 再審的程序
[對再審案件的并案審理與分案審理]
第二百五十七條 再審強制措施
[再審期間原判決、裁定的執行與中止]
第二百五十八條 再審期限
第四編 執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 執行依據
[刑事執行]
第二百六十條 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判決的執行
[無罪判決]
[執行階段的檢察監督]
第二百六十一條 死刑令簽發及死緩執行
[死刑緩期執行期間犯罪]
第二百六十二條 死刑交付執行及執行停止
[執行死刑命令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三條 死刑執行程序
[法院執行死刑后應當辦理的事項]
第二百六十四條 死緩、無期、有期徒刑、拘役的執行
第二百六十五條 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
第二百六十六條 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的交付與抄送]
第二百六十七條 不當監外執行的監督
第二百六十八條 監外執行的終止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收監執行的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條 社區矯正
第二百七十條 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
[法院對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的交付執行]
第二百七十一條 罰金刑的執行
[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
第二百七十二條 沒收財產刑的執行
[執行財產刑]
第二百七十三條 新罪、漏罪的追訴及減刑、假釋
第二百七十四條 對減刑、假釋的監督
[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建議書副本的審查]
第二百七十五條 錯判及申訴的處理
第二百七十六條 執行的監督
[檢察院對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活動實行監督的方式]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條 未成年人犯罪審理原則
[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七十八條 法律援助
第二百七十九條 社會調查程序
[開展社會調查的調查內容和要求]
第二百八十條 逮捕措施慎用原則
[檢察院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的情形]
第二百八十一條 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
[公安機關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要求]
第二百八十二條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
[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
第二百八十三條 附條件不起訴監督考察
第二百八十四條 附條件不起訴的撤銷情形
第二百八十五條 不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的例外及要求]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記錄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條 其他規定
第二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條 和解情形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應符合的條件]
第二百八十九條 和解協議書
[偵查階段的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第二百九十條 和解協議書的效力
第三章 缺席審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條 缺席審判的案件范圍、條件和管轄
第二百九十二條 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
[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居住的當事人送達刑事訴訟文書的方式]
第二百九十三條 委托辯護、指定辯護
[被告人有權委托或者由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第二百九十四條 判決書的送達和上訴、抗訴
第二百九十五條 重新審理
[撤回重新審查]
第二百九十六條 被告人因病不能出庭的缺席審判
第二百九十七條 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審判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條 沒收違法所得情形
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程序
[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布公告]
第三百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結果
第三百零一條 終止審理情形
第五章 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
第三百零二條 強制醫療適用條件
第三百零三條 強制醫療決定程序
第三百零四條 強制醫療案件審理程序
第三百零五條 強制醫療案件審理期限及救濟方式
第三百零六條 定期診斷評估制度及強制醫療措施解除
第三百零七條 強制醫療法律監督
附則
第三百零八條 軍隊保衛部門、中國海警局、監獄的偵查權
附錄一 配套核心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1.1.26)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2019.12.30)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20.7.20修正)
附錄二 電子增補法規文件詳目
"